最新政策
目前,天津市已在全市域范围内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统一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林地、森林和林木、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由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
更多信息请点击: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
办理条件
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普通商品房: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房地产交易形式以一定价格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购买的房产属于已购政策性住房满5年按市场价出售的,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办理材料
1、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存)
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
5、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更多详情请点击: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过户办理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核收税费
(3)复核审定
(4)记载
(5)制证
(6)发证
(7)立卷归档
办理地点
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费用: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转让手续费:住房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契税:
1、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2、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其中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按成交价格的1%交纳
3、非普通住按成交价的3%缴纳,二套以上(包括二套)都按成交价的3%缴纳
营业税:
1.普通住宅,未满两年按差额的5.65%缴纳,两年外免征。
2.非普通住宅,未满两年按全额的5.65%缴纳,两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
3.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
个人所得税:五年内1%缴纳;五年外唯一一套住宅免征。
土地出让金: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
印花税:2008年11月1日前购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0.1%缴纳,双方各承担50%;2008年11月1日后免征。
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