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办理材料
流浪乞讨者需提供以下信息: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办理流程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
2.救助站应告知救助相关信息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站及时安排救助;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注意: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内容
1.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
2.救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3.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相关部门得联系;
4.救助站发给返乡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