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4.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并选择工作安置的;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7.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8.2011年11月1日前,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受理材料
1.《天津市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通知书》(三联单)
2.《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单》(三联单)
3.行政介绍信;
4.退伍证;
5.军属卡。
受理流程
1.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安置办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者,按失业人员对待。
2.接收部门将无军籍职工的档案进行审查,对确认属于移交区的安置对象和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将材料分别下达给其户口所在街道。
3.具体接收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档案、工资、户口、住房等有关资料。在初审的基础上,与待接收安置人员本人见面,听取他们意见,并向他们介绍到地方安置后的有关工资、住房、福利、医疗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4.具体接收单位为接收的无军籍职工具体落实工资、医疗和组织关系的接转,展开正常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