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证
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使用方便携带的“护照式”婚姻登记证。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规定,全国各地从2004年元旦开始可以使用新版结、离婚证,而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国各地必须使用统一样式的新版的结婚证、离婚证。由于各地都存有大量的旧证,因此民政部规定了一段衔接过渡的时间,允许各省、市、自治区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可以新、旧证混用。天津市新版结、离婚证将于2004年7月1日准时启用。
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要求
规范要求: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4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在内容上的规范要求、形式要求、合法有效的规定和存档要求。
书写规范
生效时间
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