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理对象
计划生育证明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办理材料
⒈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 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天津户籍)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为非天津市户籍)。
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
女方为 49 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 3 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天津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办理流程
1.持相关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计划生育证明。
3.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及费用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
1.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2.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3.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天津计划生育证明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河西区大营门街道办
河西区苏州道96号
022-23240777
下瓦房街道办事处
下瓦房福建路50号
022-83833367
桃园街道办事处
汕头路
022-2327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