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本市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待遇核定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本市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其中: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1992年12月31日前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人员,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1993年1月1日后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人员,其外省市的视同缴费年限,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注意:
《暂行办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转移之前在外省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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