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职业年金是什么?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
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在我国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我国已开始实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因此我国的职业年金指的是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今后公务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2013年,我国机关职工约1000万人,事业单位职工2700万人,企业参保职工1.7亿人。关于目前我国职业年金如何建立和发展,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实行和企业年金一致的职业年金制度,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
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可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
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将分“老人”“中人”“新人”实施不同参保办法和待遇标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国江苏网1月15日讯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办法、待遇标准计算等与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相似,工作人员将根据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划定“老人”、“中人”、“新人”,实施不同的参保办法,而因为参保人员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职业年金,待遇标准要比企业退休人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