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将分“老人”“中人”“新人”实施不同参保办法和待遇标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国江苏网1月15日讯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办法、待遇标准计算等与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相似,工作人员将根据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划定“老人”、“中人”、“新人”,实施不同的参保办法,而因为参保人员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职业年金,待遇标准要比企业退休人员高。
方案公布
公务员将缴纳工资的8%作为养老金
昨天,国务院正式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下简称决定)。
本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该决定执行。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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