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条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的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记息。对于其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折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139+月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