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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2025年春季学期教育各阶段资助明白纸
2025年春季学期津南区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一)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
(二)各类情况说明
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建档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儿童;
2.低保家庭儿童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的儿童;
3.特困供养儿童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4.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
5.孤儿是指持有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
6.残疾儿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7.事实无人抚养是指持有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证明的儿童。
二、提交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卡》,或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信息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家庭儿童: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
3.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目前我区没有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4.革命烈士子女: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开具的证明材料;
5.孤儿: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乡(镇)民政部门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6.残疾儿童: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事实无人抚养: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事实无人抚养证明材料;
8.如果有符合资助的困难家庭儿童放弃资助,需由家长写书面自愿放弃资助的声明;
9.特殊情况:如果有已转为天津户口的建档立卡儿童,需提交天津市户籍的困难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
四、申请与评审
1.学前教育资助按照学期评定和学期发放原则。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
2.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幼儿园根据儿童家长申请材料,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儿童家长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五、提交时间
1.新生入学报到,儿童家长将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幼儿园进行登记。
2.每学期困难学生认定、评审期间,儿童家长按照幼儿园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困难证明材料。
2025年春季学期津南区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一)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象为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济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等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类情况说明
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建档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或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的学生;
3.农村特困供养学生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而且学生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孤儿是指持有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学生;
6.事实无人抚养是指持有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证明的学生。
二、提交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卡》、或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信息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农村《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目前我区没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包括城镇及农村户口学生);
5.孤儿: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乡(镇)民政部门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6.事实无人抚养: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事实无人抚养证明材料;
7.如果有符合资助的困难家庭学生放弃资助,需由家长写书面自愿放弃资助的声明;
8.特殊情况:如果有已转为天津户口的建档立卡学生,需提交天津市户籍的困难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国家基础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625元,初中750元)。
四、申请与评审
1.义务教育资助按照学期评定和学期发放原则。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
2.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材料,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家长递交《天津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
五、提交时间
1.新生入学报到,新生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学校进行登记;
2.每学期困难学生认定、评审期间,学生及家长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困难证明材料。
2025年春季学期津南区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家庭经济困难含13类特殊群体学生,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残疾人(含学生与监护人)
(二)提交材料
1.学校开具的思想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等方面的书面证明材料;
2.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提供家庭经济困难13类特殊群体学生相关的证明材料〔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当地乡村振兴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残疾人(含学生与监护人)提供残疾人证〕;
4.如果有符合资助的困难家庭学生放弃资助,需由家长写书面自愿放弃资助的声明。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占资助总人数的1/3。
二、免学杂费
(一)资助对象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济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等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2.各类情况说明
(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建档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或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的学生;
(3)农村特困供养学生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的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而且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孤儿是指持有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学生;
(6)事实无人抚养是指持有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证明的学生。
(二)提交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卡》、或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信息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农村《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目前我区没有特困救助供养;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提交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开具近期《困难学生申请教育救助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包括城镇及农村户口学生);
5.孤儿: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乡(镇)民政部门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6.事实无人抚养: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事实无人抚养证明材料;
7.如果有符合资助的困难家庭学生放弃资助,需由家长写书面自愿放弃资助的声明;
8.特殊情况:如果有已转为天津户口的建档立卡学生,需提交天津市户籍的困难证明材料;
9.经与教育部核实,对于已经由专项经费全部免除学费的新疆生、西藏生、青海生等民族班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还在收费的按照此政策给予免学费。
(三)资助标准
免除学杂费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校执行公办校退费标准(高于公办校部分可不退还),低于公办校标准的按实际缴纳费用退还。
三、残疾学生免教科书及住宿费
(一)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免教科书及住宿费是指在本区公办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本区学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二)提交材料
残疾学生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资助标准
按照当年教科书、住宿费收取的实际费用,执行“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
四、申请与评审
1.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按照学期评定和学期发放原则。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
2.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提交时间
1.新生入学报到,新生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学校进行登记。
2.每学期困难学生认定、评审期间,学生及家长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困难证明材料。
2025年春季学期津南区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提交材料
1.提交中专入学以来获奖证书复印件。
2.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获奖学生代表上交一寸标准证件照(白底)、日常学习及参赛等方面的照片,数量为3张。
4.获奖学生简介(110字)。
5.优秀获奖学生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
二、免学费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象是指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1.农村(含镇)学生:学生本人所在户籍为农业户口或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
2.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我区没有此类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资助标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提交材料
1.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口簿复印件;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不含县城)农村学生。
1.涉农专业学生:我区没有此类学生;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元。
(三)提交材料
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中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提交材料
学生本人提交户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