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7月13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机动车通行规定及处罚标准如下
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2.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3.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4.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
5.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安全带及儿童安全座椅使用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驾驶机动车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儿童时,倡导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1.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物品的;
2.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的;
3.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4.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
5.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1.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
2.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三、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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