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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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