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天津公积金 > 天津公积金动态 >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2022-09-28 16:52【我要纠错】

【导语】:《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自2022年5月8日起实施,想要了解政策原文的朋友看这里!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受托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已完成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备案的单位,应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业务。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办理业务。

  第五条  单位应通过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按以下方式办理业务。

  (一)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在汇缴补充住房公积金同时增加缴存职工。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止工资关系,单位停止为其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职工账户封存。封存业务可与汇缴业务同时办理,也可在汇缴前单独办理。

  (三)本单位封存职工恢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职工增加业务并同时汇缴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可通过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为职工补缴历史少缴或欠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可与汇缴业务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第七条  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或封存业务,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办理业务。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

  (三)《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3)一式二份。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按月住房补贴汇缴、封存、补缴业务应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单位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4)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5)办理。

  第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业务的资金支付方式同住房公积金一致。

  第十条  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政策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不得为同一职工重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办理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相关业务,并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办理程序按当年有关政策执行,本操作细则不涉及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中业务办理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凡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资料原件。

  第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补充按月缴存登记表.doc

  2.补充缴存汇总表.doc

  3.补充缴存清册.xls

  4.按月缴存汇总表.doc

  5.按月缴存清册.xls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取天津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条件/材料)+APP/微信小程序/官网办理入口。

手机访问 天津本地宝首页

  • 天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指南

    天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具体的条件、办理材料给大家整理好啦,见正文

  • 天津患重大疾病或者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相关资料,见正文

  • 天津职工有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应提供身份证件办理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

  • 天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免公证办理材料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具体办理材料已经给大家整理好啦,见正文

  • 天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免公证办理条件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具体内容已经给大家整理好啦,见正文

  • 天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关资料,详见正文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最新2023(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想要了解原文的小伙伴们看过来

  • 2024天津在既有房屋增加面积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资料

  • 2024天津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资料,详见正文

  • 2024天津职工修建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 2024天津商贷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 2024天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