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区县之间夫妻投靠。
(一) 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其他省市无子女赡养的父母可投靠在津子女。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他省市无子女投靠,且子女户口均在本市的,准予在津落户。需要携带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在津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办理申请。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被收养,则其生父母不能投靠落户。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所在地落户。
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在津父母。外省市人员与本市非农业人口结婚,所生18周岁以下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的,可投靠在津父或母。需要由父母与子女携带户主房本、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结婚证、出生证等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