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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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燃放规定
天津
- 可燃范围 无
- 可燃时间 无
- 禁燃范围 1.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3.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禁燃时间 全年禁燃(禁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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