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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停工不能扣工资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2008年7月4日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广大职工暑期生产安全,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本市今年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由45元调整为67元,每个月增加22元。此外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本市用人单位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环境下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费发放4个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市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以2008年为例,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225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67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以前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这次也随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实施联动,提高了劳动者相关福利待遇。

  高温期间应适当减轻劳动强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应暂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气温超35℃中暑 可进行工伤认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气温超过35℃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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