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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重点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实名登记
2008年7月21日

      从天津市安监局获悉,即日起到9月30日,双氧水、硫、硝酸等重点危险化学品将实行实名购买登记制度,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共100多种,涵盖硝酸及硝酸盐、高氯酸盐、硝基类化合物等。

  今后,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居民身份证的,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刘连松)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相关标签:危险化学品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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