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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天津市户口学生儿童 可随学籍参加城镇医保
2008年3月12日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本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可以随学籍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通知》规定,2008年3月31日前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自学校、托幼机构为其办结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起始时间为2008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

  针对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参保缴费问题,《通知》规定发生中途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形的学生,可为其办理剩余完整学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学生在就读期间享受低保待遇或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身份为准。异地联合办学学生,可以按照在本市就读的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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