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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黄金周消费 律师解读持卡消费各环节应注意事项
2008年2月15日

  春节刚过,情人节、元宵节又接踵而至,密实的节日大大刺激了人们的消费欲望。据统计,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节日期间人们消费的重要方式。先透支再还款,享受免息实惠,让大家在生活消费中,越来越感受到信用卡带来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意外的情况,如卡片损坏、被盗或丢失、密码被盗等问题。各大银行为争抢客户采取日益升级的促销手段,商场也以节日为噱头,纷纷推出很多促销优惠活动,而消费者在痛快刷卡消费中,往往不小心就跌入商家的“甜蜜陷阱”。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让持卡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出现纠纷如何妥善解决呢?为此记者向律师请教,解读不同情况下,如何正确划分发卡行、商户、合法持卡人的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 签名形同虚设

  邓先生与家人晚上到一家餐厅就餐后钱包丢失,内有现金1200余元,中行卡、建行卡各一张及邓先生的身份证。邓先生于次日早晨去银行办理挂失时发现,中国银行信用卡内的资金已被盗用,消费清单上写着分别在某商店消费19995元和7900元,而持卡人签名为“丁伟”。

  明明自己的信用卡背后都有亲笔签名,而这两笔签购单上不仅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甚至连名字都完全不同,一气之下,邓先生将该商店告上了法庭。

  邓先生认为,商店员工在受理刷卡交易时严重渎职,他们往往仅要求“持卡人”在POS机上输入密码,未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认真审核,亦未查验身份证件,导致原告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895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100元。

  一审判决“被告商店赔偿原告邓某损失人民币27895元并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100元。”

  被告商店不服,提起上诉称:邓某对自己的信用卡未妥善保管、信用卡与身份证一同丢失、未及时挂失是卡内现金被消费的最直接原因。而商店在“丁伟”持卡消费过程中,操作流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店的营业员仅凭持卡人输入的密码,在签购单上签名为“丁伟”,即成就了交易,与中国银行信用卡部所规定的操作规程不符,商店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的义务,存在较大的过错,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邓某作为持卡人妥善保管信用卡是其固有的义务,且其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以及将卡的密码设置为自己的生日号码均是不安全的做法。另外,其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直到第二天才去挂失,未尽到及时挂失的义务。因此,邓某应就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商店赔偿邓某损失人民币223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双方都有责任

  刘律师指出,首先,商家应当按照中国银行《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特约单位受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规范交易。协议书约定:“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应认真核对刷卡单据上的持卡人的签名,若因刷卡交易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对持卡人签字核对有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特约商户承担。”

  操作规程中也规定:“在受理信用卡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让持卡人出示信用卡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员应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核对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符,如有怀疑,应当立即与签约行联系,确认为签名不符的必须取消交易。”

  本案中,商店的营业员仅凭持卡人输入的密码,在签购单上签名为“丁伟”,即完成了交易,显然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的义务。

  刘律师表示,邓先生作为持卡人,对于信用卡可能被盗、丢失这一事实完全可以预见;其次,真正的“及时”挂失止付,应该是在信用卡丢失后、损害发生前就完成,只有这样才能对防止损害的发生起到实质的效果;而且,原告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并设置了极不安全的密码(以生日作为密码),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拉保险搞嫁接 涉嫌强制消费

  丁女士是某银行的信用卡用户,不久前,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向她推销保险,丁女士随口在电话里口头表示同意购买,但事后又不想购买了。由于对方当时告诉她,只要在某日前不存钱到银行,保险合同就不会生效。她便认为只要不存钱到银行就可以了,于是没有告知银行或保险公司退保。但几个月后,丁女士发现信用卡里已被扣除了两个月的保费。

  张小姐是另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当保险业务员打电话向她推销保险时,她没有确认购买。但是,保险公司还是将保险合同快递给她。当时她出差在外,她的同事代为签收了快递。由于快递来的保险合同附有回执,根据常识,她认为没有在回执上签名和寄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就不会生效,但是保险公司每月仍从她的信用卡上扣除了保费。

  眼下出现的保险借助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嫁接”销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依托银行信用卡业务,虽然消费者从中可得到若干便利与实惠,但同时相关投诉也随之大量出现。

  银行无权泄露持卡者信息

  刘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规,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储户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本无可厚非,但不可以此为由在信用卡客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将其个人信息随意传递给保险公司。

  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案例中,客户丁女士在电话里口头答应推介保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郭律师分析,一般来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保险业的操作实践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特定形式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也大都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

  为此建议遇到类似情形,客户可以提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以保证自己充分了解、知悉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再者据了解,信用卡衍生出的“保险”业务涉及险种多为意外险,一般都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款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最好请消费者签字确认

  最高院相关部门对于产生纠纷频频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银行电话联系信用卡客户推荐保险需求的,可要求银行向其邮寄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待消费者签名确认寄回后,再从消费者所持信用卡中扣取保费,以确保对消费者更为公平和“保险”,同时保护银行及保险人,避免产生纠纷后举证不能。

  信用卡“嫁接”涉嫌强制消费

  刘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银行信用卡“嫁接”保险消费的方式违背上述原则,侵犯了《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发卡银行把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擅自提供给其他经营者,违反了“银行对储户保密的义务”,侵犯了持卡人的隐私权;再者违规操作,通过打电话就把对方列入保险消费行列,有极其强烈的强制交易色彩。

  个别商家转嫁成本坑人

  第一次尝试用信用卡分期购买商品的江先生至今还一头雾水。1月25日上午,他在商店看上了一款笔记本电脑,最终将价钱讲到了4900元,销售经理建议他刷卡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要收取手续费,1、2期为2.5%、6期为1.5%、3期没有手续费。”江先生最终选择了没有手续费的3期付款,可销售经理告诉他,他需要刷5100元才能分期,并表示多出来的200元是为银行代收的4%的服务费用。

  而江先生就此咨询了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分3期是没有任何费用的,因为使用信用卡刷分期银行只收取手续费,而没有所谓的服务费。对此,商场的李经理表示,多出来的200元钱确实是商家为银行代收的服务费。“商家和银行都是签了协议的,可能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

  律师说法

  郭律师分析,目前各商场推出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银行,通常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但没有服务费,也不会重复收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为目前商品的利润很低,所以有些商家就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把银行的手续费变成了服务费,把应该由商场承担的费用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而有些商家则表示,商场为了能够和银行合作,在签协议时会尽量满足银行的要求。但是有的商品利润低,再加上分期付款造成一定的回款周期,商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郭律师建议,市民在采用分期付款消费前,应该自己算笔账,如果发现银行或者商家收取的手续费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应该慎重选择。

  律师提醒 刷卡消费要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持卡消费时,应当面刷卡,如果是交由营业员操作,千万不要让银行卡离开您的视线范围,以防被重复刷卡。

  第二,碰到刷卡密码有误或输入正确密码不能使用等情况时,应尽快核查信用卡内的账面余额。

  第三,持卡人核对“卡号”“签账金额”“消费总金额”的阿拉伯数字与大写金额无误后,再在签名处签名。

  第四,最好不要在同一家商店连续刷卡两次以上,这有可能造成收单银行拒绝您的交易。

  第五,不要随意丢弃交易单据。一方面,如果发生因跨行或者跨地区银行卡交易重复扣款等现象,应该凭交易凭条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另一方面,如果随意丢弃凭条,也将给银行卡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相关标签:信用卡消费 储户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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