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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范围
2007年7月10日
    央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办法》共8章54条,全面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与退出、交易和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规范,明确规定了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办法》还规定了同业拆借交易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具体标准;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透明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将强化透明度作为加强市场约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中的权限,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确定了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央行表示,《办法》是市场各方面参与者广泛共识的成果,体现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放松市场管制、尊重市场选择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以更加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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