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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断裂 老人摔晕 法院判令车厂赔偿1.7万元
2007年12月4日
      城市的发展,电动车已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然而,因电动车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引发的悲剧,却屡见不鲜,今年61岁的市民苏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受害者。近日,河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富仕达电动车公司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华润超市连带赔偿苏先生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7万元。

  原告苏先生是一家工厂的退休工人。去年5月,他从华润超市购买一辆富仕达电动自行车。今年3月31日上午,苏先生骑车行至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附近时,电动车左前叉突然断裂,他猝不及防,从车前方摔出昏迷,送至医院经查面部、眼部撕裂伤,颈部、肩部等处挫伤,住院治疗15天。苏先生说,因与厂家、商家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他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后者支付住院费、医药费等8800余元并支付因面部毁容造成的精神损害费两万元,并要求法院判令将该问题富仕达电动车退货。

  被告超市答辩称,该自行车是经检测合格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超市无过错;即使电动自行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原告受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与超市无关。被告富仕达公司辩称,本案责任是由于原告个人在前叉上安装锁具,锁松动后转到前叉内侧影响原告继续行驶造成,另外原告骑行速度过快。被告产品质量合格,并提供自行车前叉检验报告两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前叉断裂致受伤,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富仕达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前叉(毛坯件)的检测报告,仅凭此检测报告不足以证实具体到原告购买的特定的电动自行车的前叉在车辆整车出厂时是合格的。被告其他理由也未能证实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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