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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6-02-05 11:49 【我要纠错】

【导语】: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来啦!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详见正文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6〕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持续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通过跨部门、跨业务协同,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购房“一件事”(以下简称一件事)服务模式。

  第四条 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或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第五条 借款人应提供个人资料、购房信息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一件事”流程办理的,在住房交易环节已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可不再提供。

  第六条 个人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本细则涉及身份证件均同以下要求)

  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5. 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

  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以下统称结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下统称离婚证明);配偶死亡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借款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以下同)的,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及经中国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延长退休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另行延长),且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提供延长退休证明。

  (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非灵活就业缴存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五)执行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抚养权的相关材料。

  (六)有共同购房人的,提供共同购房人身份证件、共同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共同购房人配偶身份证件。共同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购房资料及信息   

  (一)按照购房类型分别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提供相关信息。

  (二)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当时受理申请,并协助借款人及配偶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授权确认表》(附件1),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其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在附页签署同意抵押声明。

  (二)贷款审核

  贷款银行自受理贷款申请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授权书》(附件3)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4)。

  (三)贷款审批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且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四)不动产登记及担保

  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担保。

  (五)贷款发放

  抵押担保办理完成后,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及时将贷款资料交予借款人。

  第九条 按照“一件事”流程办理的,借款人可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预审服务。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自动进行贷款审批并当时完成,买卖双方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后续购房手续。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天。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变更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按月正常还款

  按月冲还贷:经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提取其住房资金(含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进行按月正常还款。

  委托代扣:按月冲还贷未足额还款或未选择按月冲还贷的,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月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

  自主还款: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当日,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或开通公积金还款业务的银行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还款。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办理。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资金还款,也可以通过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借款人还可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办理。

  第十三条 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可通过按月冲还贷、委托代扣、自主还款三种方式办理逾期还款,办理方式与按月正常还款相同。

  第十四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贷款未逾期的,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不缩短贷款期限、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提取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还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资金偿还贷款。使用借款人本人住房资金的,本人持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使用配偶住房资金的,配偶应到场,持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件办理。借款人及其配偶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办理余额还贷。

  (二)银行还款账户还款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或开通公积金还款业务的银行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办理。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办理提前还款。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代偿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符合担保代偿条件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进行担保代偿。代偿后借款人应及时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项。

  第十六条 打印还款凭证

  借款人偿还贷款后需打印《还款凭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贷款银行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打印,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查询打印。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清偿

  借款人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部分后,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其中,保证担保方式的,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方式的,到贷款银行办理。

  借款人通过“带押过户”出售房屋的,可先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变更

  第十八条 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还款账户因冻结等原因无法扣款的,应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最迟在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变更后的还款账户内。贷款银行变更完毕后应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变更还款人

  贷款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由共同借款人或非借款人继续还款的,应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还款人手续。

  (一)借款人离婚,由原配偶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新还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离婚证明、受让权证明、原借款合同。原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还需提供原抵押合同。除新还款人外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的,还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其他共有人有配偶的,配偶需签署《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附件5);其他共有人无配偶的,其他共有人在贷款银行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附件6)。其中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的,还需按照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变更登记。

  (二)借款人死亡,由继承人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继承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借款人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原借款合同。原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还需提供原抵押合同。继承人为多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继承人有配偶的,配偶还需签署《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继承人无配偶的,继承人在贷款银行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继承人还需按照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变更抵押物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还款期内,抵押物因发生损毁或灭失、被公告拆迁等情况需变更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还款期内,抵押物发生损毁或灭失、被公告拆迁的,经贷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需变更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为新抵押物办理变更抵押物。变更后的抵押值按原贷款本金金额确定,且抵押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新抵押物现值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价值确认。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一)个人资料

  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无配偶声明》。

  新抵押物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共有人无配偶的,共有人在贷款银行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新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的,提供第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第三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二)贷款及担保资料

  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抵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提供抵押物损毁或灭失证明;抵押物公告拆迁的,提供抵押物拆迁证明。

  新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和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打印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房屋权属证明)。

  (三)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用于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授权确认表.docx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doc

  3.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授权书.doc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doc

  5.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doc 

  6.无配偶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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