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天津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7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扣除方式、扣除标准详见正文:
》》》天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条件+标准)
1、子女教育:
| 扣除范围 | 学前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支出 |
| 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
| 扣除主体 | 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
| 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
2、继续教育:
| 扣除范围 |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 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 取得证书的年度 | ||
| 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 |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
| 扣除标准 | 400/月 | 3600元/年 |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本人扣除 | |
|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
| 注意事项 |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
3、大病医疗:
| 扣除范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
|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
| 扣除方式 | 限额内据实扣除 |
| 扣除标准 |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 扣除主体 |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
|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4、住房贷款利息:
| 扣除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 |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 |
| 扣除主体 | 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
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5、住房租金:
| 扣除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 扣除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 扣除主体 | 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 |||
|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
6、赡养老人:
| 扣除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 被赡养人 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3000元/月 | 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 注意事项 | 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注意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扣除范围 |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 |
|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
| 扣除主体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
| 注意事项 |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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