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年度天津居民医保支付标准公布,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
》》》2026年度天津居民医保支付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惠民报销政策,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急)诊倾斜报销政策。
(二)居民大病保险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指纳入本市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为:
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2026年,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发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四)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配偶为男职工的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职工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1.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