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终止情形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优抚待遇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五)拒绝配合定期核实、专项检查或抽查的;
(六)因违法犯罪正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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