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自愿申请原则,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答:按照自愿申请原则,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签字确认申请表。(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docx)
(二)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可通过国家或地方线上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核。
(四)资格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开展评估。
1. 初评。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初次评估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 复评。申请人对初评结果不认同的,可申请复评。复评需由申请人提前向评估机构缴纳评估费用,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评估费用退还申请人;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再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评次数至多2次。
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一个评估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区的终评定点单位。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可到终评定点单位自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3. 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评估确认能力等级未达到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需至少间隔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处于发病期或手术、身体创伤康复期,需待病情稳定或出院后3个月方可评估。
人户分离且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自理。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六)公示。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申请人应享的补贴类别和金额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七)审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合格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八)办理周期。原则上,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办理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经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周期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补贴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三)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 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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