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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
2021-08-16 15:36【我要纠错】

【导语】:天津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是怎样的?本地宝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详见正文。

  天津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明的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1.本人身份证明;

  2.《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类)资格证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三类)资格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家庭需携带《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住房租赁补贴重点优抚对象需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认定。

  (二)未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共同推举一位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户口簿;

  3.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单人户申请公租房。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2.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3.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滨海新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滨海新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4.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

  (一)住房租赁补贴类申请家庭

  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租赁补贴类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财产及收入按照申请补贴的条件直接认定。

  (二)非住房租赁补贴类申请家庭

  1.住房保障部门对非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1)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含因就业在滨海新区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住房保障窗口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2)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滨海新区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5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滨海新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3)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5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2.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民政部门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操作规定,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核查其财产信息,提出初审意见。系统生成《天津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简称《收入核查单》)。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将《收入核查单》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供给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依据《收入核查单》和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至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其他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三、担保

  申请家庭按照租赁担保规定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

  (一)保证人担保

  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开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附件3,编号同申请审核表编号)

  申请人和保证人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和《保证书》(附件4)在滨海新区公证机构办理保证书公证,并将《公证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受理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已提出公租房申请、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履约承诺

  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5,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简称《符合条件通知单》,附件6)后和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对申请家庭相关住房信息给予注记。无法注记的申请家庭,应当选择其他担保方式。

  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注销的,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公租房资格注销“备案”后,已进行履约承诺注记的申请家庭自动解除注记。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留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7)。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在住房保障窗口、区住建委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住建中心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五、核发资格证明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符合条件通知单》。

  附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

  2.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

  3.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

  4.保证书

  5.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6.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7.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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