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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4月1日起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2019-04-04 17:28【我要纠错】

【导语】:2019年天津市级财政安排资金15.7亿元,从4月1日起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惠及我市15.3万困难群众。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增加群众收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2019年天津市级财政安排资金15.7亿元,从4月1日起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惠及我市15.3万困难群众。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1、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调整为980元,增长6.5%。

  2、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20元至13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76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94元。

  3、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80元调整为1840元。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80元调整为18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0元调整为1470元。

  4、调整价格补贴联动范围。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3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470元。

  5、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年终一次性补贴标准。农村困难群众年终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600元调整为每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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