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申办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
1、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2、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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