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前往边境地区,办理《边境通行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接待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2)在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向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3)无工作人员可以向户籍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由户籍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4)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暂住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由单位暂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5)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津办事处人员,凭单位证明,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由驻津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此表并《居民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
(6)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两人,另需交验偕行人《户口本》,并备偕行人一寸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2、申请方式: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所属分局治安支队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审查申请所需的材料,对申请人符合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审核后,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送达
受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当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