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一)出让、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7、新建项目的,提供合法用地及建设手续(原件);
8、因土地使用权交换、调整、转让的,提供协议及批准文件(原件);
9、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的,提供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0、因司法判决、裁定或拍卖的,提供司法判决、裁定或拍卖文件及证明(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二)名称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
5、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属于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
5、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6、出让土地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提交款齐证明(外环线外的提交出让金及契税的缴纳票据);
7、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
2、受理、核收税费;
3、审核;
4、审定;
5、制证、发证。
办理期限
办理费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