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在40岁以上;
6、被收养人年龄应在14周岁以下。
办理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此证明需加盖区、县计划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公章;
4、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以后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须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6、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满60天);
7、收养申请书(须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办理程序
领取登记须知、体检表及所需材料的2、4项→递交证件证明→到指定报纸做公告→公告满60后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到登记机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办理地点
被收养人户籍地或拣拾地登记机关
办理时限
1、公告满60天
2、审查登记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