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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10月8日开始
2015-10-10 00:52【我要纠错】

【导语】:今天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针对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偏紧,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对外发文。

  公积金无法异地贷款问题,一直困扰着工作调动的缴存人,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今天起将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无法异地贷款问题,一直困扰着工作调动的缴存人,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今天起将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最新政策:公积金异地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通知》明确自10月8日起将实施多项举措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包括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新政利好一:月还款与收入比上限60%

  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新政利好二:偿还期限可延至退休后5年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新政利好三: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新政利好四: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操作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七大用途

  1.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租房

  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

  ①.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②.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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