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提取
2026-04-09 17:54 【我要纠错】

【导语】:“住房公积金”这个名字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现在很多人都在抱怨住房公积金难以提取,其实是我们在限于表面上那样,究竟怎么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缓一时资金之急?现在小编就简单的分析下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住房消费提取

租房租赁提取

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承租人银行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➋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经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新市民、青年人符合➌第一款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取。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职工符合➌第一款提取条件且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上述两类职工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月提取金额在同一提取期限内不作调整。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

注意:

职工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实际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建修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具体条件:

①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或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注意: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②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注意: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③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④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⑤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⑥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⑦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且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取: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按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住房贷款的,按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⑧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⑨其他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外,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套存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老旧房屋改造提取

提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资料

(一)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资料

1.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4.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2.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代办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四)监护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监护人身份证;

2.人民法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3.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因业务审核需对职工婚姻、征信、住房等信息进行核验的,应由本人书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全市提取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划入职工在提取业务受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加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Ⅱ类账户的收款和付款每日上限分别为1万元,每年上限为20万元。为了避免大额划款失败的情况,建议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办理提取业务,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托银行I类储蓄账户。

办事服务入口: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已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开通委托提取业务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办理材料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停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变更说明

《委提协议》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终止说明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按揭部分)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办理材料

《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一)委托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后可开展按揭贷款信息联网合作。合作银行的借款人因偿还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按揭贷款账号到管理部签署申请书,授权合作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其按揭贷款的电子信息,办理提取相关业务。

提取说明

合作银行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生效期内的还款信息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还款本息金额计入可提取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还款凭证,以银行传递的还款信息为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之前的还款信息,应提供还款凭证办理提取。

按揭贷款联网提取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本息。

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将优先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提示:职工及配偶申请开办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业务授权的签署、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材料

职工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申请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业务授权事项的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终止说明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清偿的,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

借款人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全部清偿的,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

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

借款人申请终止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提取说明

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未还部分的本息合计金额从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各资金账户进行预留。预留金额后的可用余额在借款人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3.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元的,暂不予办理提取。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本人到任一管理部对应的提取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一)申请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承办银行受理

提取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业务申请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当日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承办银行用以冲还相应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冲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提取金额。

非住房消费提取

销户提取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注销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权利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其中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本章所涉及的身份证件均参照执行。)

(二)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退休证、退职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全部权利人身份证件。权利人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共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3.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权利人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4.全部权利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

(一)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余额合计在1万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死亡职工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二)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在2000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同户籍亲属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同户籍亲属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

办理材料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 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公积金提取办理官网

办事服务入口: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取天津公积金提取最新消息,提取政策(办理条件/材料)+APP/微信小程序/官网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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