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转出集中封存户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应持以下资料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职工在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转入、转出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所属分中心办理集中封存转入、转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