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参照企业纳税额申请增量指标的通告
关于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可参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一)、(二)的有关条款规定,按照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获取申请编码。
请各申请单位携带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
复印件等前往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小客车指标服务窗口办理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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