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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救助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
2014-11-03 22:56【我要纠错】

  为了确保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及时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共同作出规定,对天津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制度。

  天津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各区县共同指定2至4所一级、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定点就医医院,承担住院医疗工作。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实行一级医疗机构首诊制。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诊的,原则上应转诊至指定范围内的二级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确需转至指定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经二级定点医院办理相应转诊手续。因患急症,确需到指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可直接到天津市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履行规定就医程序,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其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应当认真登记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就医信息,准确把握转诊转院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就医、转诊转院和其他服务工作。同时,天津市对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定点就医医院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规定情况和对医疗救助、优抚对象提供就医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定点就医医院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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