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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3-07-29 16:33【我要纠错】

【导语】: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社保医疗报销分两部分

  一:门诊 (门诊费—800%门槛费)*50%

  二:住院 (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 90%【退休的】)

  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从2012年开始,天津将提高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并提高相应的报销待遇。目前,新一年的缴费工作已经启动,截至12月底前,市民可到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办理缴费。与此同时,针对近期咨询缴费的一些市民比较关注的参保缴费、看病报销的新政策,10月9日市人社局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关注一:哪些人能参保?

  没参加职工医保的都能参保

  自今年9月份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以来,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些人群可以参保?对此,人社局表示,只要目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保。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学生儿童;二是全体农村居民;三是城镇居民。

  关注二:缴费期为何时?

  不同人群缴费期不同

  据介绍,城乡医保的申报缴费期是每年9月份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可以随时参保。待遇享受期为:就读的学生儿童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居民为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关注三:新政策带来何变化?

  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据悉,从2012年开始,天津提高了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同时提高了报销标准,“住院、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生育费用、门诊特殊病”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一)住院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表标准报销:(表一)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天津还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表二)

  (四)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的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按照住院对待。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定期抚恤补助 救助标准调整

  10月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天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和对象类别给予政府医疗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70%;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60%。二、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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