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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场所及设施的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高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办学特色相适应的独立、封闭、稳定的办学场所和设施,不得与其他学校、机构共用场地、设施办学。
民办普通高中办学场所应符合规划、建筑、消防、抗震、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具备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运动所需的相应条件。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83号)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并配齐配足相应的设施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建设,并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经验收合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办学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
民办普通高中的选址、设计、各项建筑面积、各类用房等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场地及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普通高中办学场所应当具有合法产权。鼓励使用自有权属场所办学。
办学场所属于租赁的,应由举办者或者学校直接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不少于9年。
民办普通高中应配足配齐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教学器材及设施设备。
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2014)配置课桌椅,应保证每人一席,每间教室内应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民办普通高中教学仪器配备应符合《JY/T 0385-2006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天津市高级中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津教委〔2011〕5号)规定要求;生均教学仪器值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
民办普通高中应设立图书馆(室),藏书量及藏书种类应符合《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规定要求。
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每百名学生不低于12台的标准配置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应每个教学班一套;每4-8个班一间信息技术教室;应实现校园网全覆盖。
生活设施、学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室等生活卫生设施的配备应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者其他实体屏障,安装电子围栏。学校应在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位置设置机动车车阻装置,在学校大门、易受车辆冲撞的区域设置防冲撞设施,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