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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申报

一、核定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已参保的单位每年1月份)应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同时应提供《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联审卡》或《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
  2.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3.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4.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1.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经天津市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缴费年限的,不补缴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前参加工作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
  1.缴费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金。
  2.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困难企业不缴纳。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2005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 

三、办理申报缴费 

  (一)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合并申报。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包括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2005年度为每人60元)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3.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一次性交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
  4.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二)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用人单位在完成参保人员登记变动、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减)缴手续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缴费。
  按月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报送《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报《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与其相对应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审核名册》(津社保征字2号)及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 缴费申报时间、内容和方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前,向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费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15日前缴费。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申报;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要同时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困难企业)。
  3.已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一季度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新参保单位于参保的当月缴纳。 
  
 



相关标签:天津社保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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