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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领《医疗保险专用卡》
      参保人员在首次参保时,在办理参保登记后,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为参保职工申领《医疗保险专用卡》。
  (1)《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保专用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载体,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照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其他资金、利息;它是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非金融专用卡。
  困难企业的参保人员和个人参保人员的《医保专用卡》,因没有个人账户资金,所以不注资,其《医保专用卡》只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验证参保人员身份的依据。
  《医保专用卡》是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凭证。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应随身携带,以便办理住院就医手续和查验。
  (2)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保中心按月为其参保人员的《医保专用卡》注入个人账户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开始计息;单位和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暂停注入个人账户资金。
  (3)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流动的,《医保专用卡》随同转移。参保人员向天津市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转移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医保专用卡》由个人保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停止记入。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的,应通过本人单位,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医保专用卡》的注销及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手续。
  (4)《医保专用卡》储存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就医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在定点社区服务站、点就医的医疗费用)。
  (5)《医保专用卡》遗失、损坏后,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所属储蓄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代理他人挂失的,还应向银行出示代理挂失人的有效证件。挂失后,银行出具《书面挂失通知书》。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书面挂失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属分中心办理补卡手续,补卡后由单位通知本人领取新卡。

相关标签:天津社保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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