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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本息之合)。  
2.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继承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继承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比例洈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全额承担缴费义务人员个人账户继承 
在职介机构和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退休前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可以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信息源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标签:天津社保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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