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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与记载方式

      我市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主要记入个人缴费的部分。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我市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除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2003年我市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其余3%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根据国务院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从1998年起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基数的8%,同时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最终降至个人缴费基数的3%。 在职介机构、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记入。
      凡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按月记载,并同时计息。 
  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欠缴月份个人账户暂不记载;当补齐欠缴月份金额后,其个人账户本金记载在补缴当月,同时开始计息。

信息源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标签:天津社保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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