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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
一、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按月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报送《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报与《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离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相对应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审核名册》及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申报时间、内容和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9日至15日缴费。

三、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的计算 
       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
  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和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信息源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标签:天津社保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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