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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生育保险经办注意事项
一、2008年生育保险经办注意事项

1、2008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参保职工应在本市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上网查询)实施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凡发生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因技术原因,天津市生育保险操作系统尚无法运行,故生育保险相关的登记、申报将在系统开通后补做,具体时间将网上通知。

3、具体经办事项参见《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须知》、《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规范》。

4、哺乳期补助应于产假结束后的每月1-15日申报。

5、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登记及住院登记

在生育保险启动当月或参保首月,由参保单位负责,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登记。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6、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丈夫无单位的,由住所地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

(2)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于生产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3)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二、热点问题解析

1、 申报生育药费时,挂号条可以申报非必须申报。

2、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登记所需妊娠化验单为验血或验尿或B超检验报告。 

4、保胎费用不予报销。

5、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6、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相关标签:天津社保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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